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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资金营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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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服务内容

优惠政策

制度依据

代理黄金业务

按协议价格收取,单边费率上限不超过0.18%

个人客户
合作单位

以合同、协议内容为准。

参考同业收费标准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要求制定。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按债券结算代理协议的具体规定逐笔收取,上限不超过0.1‰

合作单位

以合同、协议内容为准。

依照《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双方协商定价并报送人民银行备案。

储蓄国债提前兑取

按提前兑取本金的1‰收取,以财政部及人民银行每期国债发售公告文件为准。

个人客户

为客户办理储蓄国债的提前兑付业务。

依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国债发行规定收费。

信贷资产转让

按协议价格收取。

同业机构

以合同、协议内容为准。

双方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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