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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信贷追责成业务创新“拦路虎”

发布时间:2019-07-31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浏览字体:[      ]

信贷追责问题已成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一道“红线”。笔者在县域调研小微信贷情况时,商业银行的负责人经常挂在嘴边的是“追责”二字。同时,在推动一些支持“三农”和小微的信贷产品创新时,追责问题成了一只“拦路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11月9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会上提出“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可见这是一个影响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信贷人员因不良贷款追责被处罚过,容易产生惧贷、惜贷心理,这一直是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中的难点之一。

2016年,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这个文件强调的是“尽职免责”。“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此通知明确了免责情形和问责要求,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流程。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贷款可能是银行信贷各业务线中风险(不良率)最高的业务。银行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主体,对小微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的确定是基础,同时,对尽职免责制度的落实是需要突破的难点。

尽职免责制度落实难,制约了银行信贷人员放贷的积极性。目前,虽然多数银行建立了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但由于与银行经营目标冲突、责任认定主观性强、调查成本高且程序复杂等原因,尽职免责制度的实际操作性普遍不强,难以有效调动放贷积极性。事实上,一旦出现不良贷款,可能各环节的信贷人员很难被认定为完全没有责任。

笔者最近在某县调研时发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推动的线上小微贷款如果出现不良,是不会对县域支行进行追责的,这也会使得更多的大银行的县域支行有积极性去推动总行的平台产品落地。如果把这种大银行的线上平台落地线下看作是一种创新,那么此种创新业务就要弱化信贷追责的影响。

从业务创新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新的产品设计都需要积极的尝试以及市场的检验。尤其是针对小微信贷需求群体,其个性化需求多种多样,故把握好守信尽职免责与业务创新之间的平衡度就很关键。

首先,应尽可能弱化主观性评价,强化客观性指标。做小微信贷本身是“苦差事”,银行要针对小微业务部门给予充分鼓励。这种鼓励既包括绩效考核方面的倾斜,又要在衡量“尽职”方面设定尽量客观的指标,也就是定量考核的尽职,定性考核是否免责。具体来说,设定对免责的成分应该在小微信贷范围之内,而不是在整体业绩考核范围之内,这是结构性的标准制定。同时,要以“尽职”考核为先,“免责”考核为后,最大化地鼓励创新。

其次,科技能力的提升很重要,即增加更多“非人为化”的考量方式。近期,很多县域农商银行都在推动业务数字化转型,这种转型的主要方向就是业务智能化管控。这对于银行内部管理,客户资源优化以及产品创新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融入更多先进技术的支持下,银行的信贷风险控制也会被优化,几家互联网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情况就足以说明,控制小微信贷风险,信息技术是至关重要的。

再次,突破信贷追责这个目前影响业务创新的瓶颈,还需要银行机构从上至下整体系统要求的匹配。目前,银行为了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为了保证经营效益目标的达成,在一些业务管理上容易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且,大银行审批权限不是在下放,反而在上移,这就和推动小微信贷的思路出现了错位。因此,银行还是应该做到针对小微信贷的差异化考核,特别是针对县域金融机构,要给予必要的审批权限,鼓励其开展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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